关于笔录的次数,并没有实际的规定,只要公安机关有需要的,就都可以做笔录。笔录一般分为两种,一种是询问笔录,对象主要是受害人或证人。另外一种则为讯问笔录,针对的是嫌疑人或违法人员。实际数目会依案情的纷繁复杂程度、所掌握的证据状况及侦查工作的具体需求而定。
通常而言,在这一阶段可能会进行数次的口供记录工作,以便能够更加全面、精确地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。然而,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,每一次的口供均应为嫌疑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反映,并且不得通过任何非法途径获取。
法律依据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200条
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。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二条
【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】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,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。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,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,除特殊情况外,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。
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,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,当如果刑期只剩下三个月的时候,就会由看守所来执行,也就表示,刑期所剩三个月之内的罪犯就可以不用再待在监狱,而是到看守所。如果罪犯获得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的,不论所剩刑期多久,都是不用待在监狱中的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十五条
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罪犯,应当将执行通知书、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,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、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。
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,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,由看守所代为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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